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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权力事项的通知

2016-9-19 15:36|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185| 评论: 0

摘要: 各区(开发园区)安监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15〕200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权力事项,做好市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下放的接收和对接 ...

各区(开发园区)安监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15〕200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权力事项,做好市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下放的接收和对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接工作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进行审批。市政府统一下放的市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市局有关处室要与相关区(开发园区)安监局做好工作对接,各区(开发园区)安监局要按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各项制度,做好下放事项的接收和审批工作。市区两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权力事项详见附件1。

  二、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市政府下放至各区(开发园区)行使的市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权力事项,各区(开发园区)安监局要依法行使相关权力事项,不得再次进行下放,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审批能力,并对行政审批权力事项结果负责。

  (二)市局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由各区(开发园区)安监局代受理,各区(开发园区)安监局组织进行审查(核),审查(核)通过后经各区(开发园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上报市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复核和批准,市安监局对行政审批权力事项结果负责。

  (三)对市局承担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到现场核查部分的,由市局发出《现场核查通知书》,市、区(开发园区)两级对《通知书》指定的现场部分进行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市局对行政审批权力事项结果负责。

  (四)各区(开发园区)安监局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省局要求分别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各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目录清单统计上报市局。

  (五)原《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市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权力事项的通知》(宁安监〔2015〕21号)即行废止。今后,市局将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更新调整现有的市区两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附件下载

1.市区两级安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表

2.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15〕20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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