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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5-3-25 21:56|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269| 评论: 0

摘要: 黄政办秘〔20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月30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 ...

黄政办秘〔20159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130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32一一日日

一一

黄山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辖区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以下简称“三同时”)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察、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监理。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备案、审查程序,按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六条 市、区县政府发改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本部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预评价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不准立项、核准或备案。

第七条 依法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所有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需要组织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试运行(生产、使用)前应当编制试运行(生产、使用)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审查(审核)。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备案、审查(审核):

1.审查(审核)类企业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均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核)。

2.备案类企业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审查(审核):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确定。

第十三条 市发改、经信、住建、卫生、安监、国土、规划等部门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提高部门联审效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杜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遏制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开展不间断的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凡未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及时补办;对逾期不办或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执法指令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造成生产安全和职业卫生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抄送:省政府安委办,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黄山军分区,驻黄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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