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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忽视员工离职职业健康体检 企业解除合同需赔偿

2018-5-13 23:29|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736| 评论: 0

摘要: 基本案情 王某在2008年入职某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的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中注明有噪声职业危害,公司有安排王某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义务。 2013年,该公司因 ...

基本案情

王某在2008年入职某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的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中注明有噪声职业危害,公司有安排王某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义务。

2013年,该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协商解除包括王某在内的近400人的劳动合同,公司进行了N+1年限的经济补偿金。王某也接受了公司的赔偿,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一倍的经济补偿,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支持了王某的诉求,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经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律师评析

(广东九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新)

虽然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但本案是一个非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没有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的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对可能造成危害职业约定了职业检查条款。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则需承担法律后果。虽然,双方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也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另行支付一倍经济补偿金。法院考虑到劳动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认定用人单位有过错,应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疗观察期间。因此,用人单位在对没有进行离职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形下,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本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进行处理。

本案中,本来花不到二百元就能解决问题的案件,就是因为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忽略了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重要性,导致近十万元的额外赔偿。事实上,很多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系统中,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一直是摆在不起眼的位置,能省则省。用一般的健康检查代替职业健康检查,这是非常危险的。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用人单位更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完善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让员工能更有尊严的工作与生活,真正做到员工与企业共生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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