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4部分:激光辐射

GBZ/T 189.42007

2007-04-20发布  2007-1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在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有关激光辐射测量方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GBZ2有关激光辐射测量方法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

——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方法,增加了测量记录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何丽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激光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激光辐射的测量。

2 测量仪器

根据激光器的输出波长和输出功率选择适当的测量仪器。

2.1 用1mm极限孔径测量辐射水平时,测量仪器接收头的灵敏度必须均匀,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0%。

2.2 测量时,中小功率的激光器选用锤形腔热电式的功率计,小功率的激光器选用光电型的能量计,大功率的激光器选用流水量热式功率计。

3 测量方法

3.1 测量时将激光器调至最高输出水平,并消除非测量波长杂散光的影响。

3.2 测量激光器和激光器系统对眼和皮肤的接触限值时,应在激光工作人员工作区进行。激光辐射测量仪器的接收头应置于光束中,以光束截面中最强的辐射水平为准。

3.3 测量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最大圆面积直径为极限孔径。测量眼的最大容许照射量时,波长为200nm~400nm与1400nm~1×106nm用1mm孔径,波长为400nm~1400nm用7mm孔径。测量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时,用1mm孔径。

4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

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激光器型号和参数、

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5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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