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6部分:紫外辐射
GBZ/T 189.6-2007
2007-04-20发布 2007-1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在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紫外辐射部分的测量方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GBZ2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
——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方法,增加了测量记录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起草人:王生、何丽华、赵宗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紫外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紫外线人工光源辐照度测定。
2 测量仪器
紫外照度计。
3 测量部位
3.1 应测量操作人员面、眼、肢体及其他暴露部位的辐照度或照射量。
3.2 当使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时,应测量罩内辐照度或照射量。具体部位是测
定被测者面罩内眼面部。
4 测量方法
4.1 仪器校准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为保护仪器不受损害,应从最大量程开始测量,测量值不应超过仪器的测
量范围。
4.3 计算混合光源(如电焊弧光)的有效辐照度方法混合光源需分别测量长波紫外线、中波紫外线、短波紫外线的辐照度,然后将测量结果加以计算。
如电焊弧光的主频率分别为365nm、290nm以及254nm,其相应的加权因子Sλ分别为0.00011、0.64以及0.5,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Eeff=0.00011×EA+0.64×EB+0.5×EC
式中:Eeff—为有效辐照度,W/cm2;
EA—为所测长波紫外线(UVA)辐照度,W/cm2;
EB—为所测中波紫外线(UVB)辐照度,W/cm2;
EC—为所测短波紫外线(UVC)辐照度,W/cm2。
5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被测仪器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6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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