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zy584521001 发表于 2014-8-28 14:30:33

职业病防治法对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对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规定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卫生部共同组织编写的“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一书中对《职业病防治法》适用范围条款中的“放射性物质”作了如下解释: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阿尔发射线、贝塔射线、伽玛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放射卫生中的职业照射和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属于《职业病防治法》调整的范围。《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责任、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和处罚条款等内容均适用于放射卫生管理。这里重点介绍《职业病防治法》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3)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4)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该规章"’’%年( 月) 日发布,目前仍在修订中,内容要点是:(")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放射工作的基本条件,并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上岗后、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当分别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保存教育培训、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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