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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6〕20号

2016-7-26 17:19|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254| 评论: 0

摘要: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国有公司,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 ...

各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211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就加强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近年来区各行业、各领域不断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重点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职业病发病具有潜伏期长等特点,区职业病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全区企业数量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人数较多,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在建设、建材、机械、化工、家具、制造、电子、橡胶制品、汽车制造、汽车维修、塑料制品、服装加工20多个行业领域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面临严峻复杂形势。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区政府有关部门、镇街、区属有关公司和有关单位要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将职业病防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责任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良好格局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做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
二、各司其职,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1.区安监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军工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监测与丙级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含医疗机构)负责督促检查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材料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工作。
2.区卫计委。负责医疗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治疗康复及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治工作,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依法承担职业健康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名单负责化学品毒性、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确保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需要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的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统计分析、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为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对策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信息支撑
3.人社局。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规定的落实情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开展职业病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
4.总工会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发改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基础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规划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深化建设领域为重点行政审批改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222号)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将职业病防治基础建设纳入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之一
6.区城乡建委组织开展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检查建筑行业单位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促建筑行业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落实防护措施,除事故隐患;指导各类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施工现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在发放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皮革制品及制鞋业木质家具制造水泥及其制品制造、化工生产)工程施工许可证,督促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7.财政局将职业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职业卫生监督支撑体系建设现场监督检查快速检测设备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经费。
8.经信委。负责督促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皮革制品及制鞋业木质家具制造水泥及其制品制造、化工生产)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设施建设。
9.区环保局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10.民政局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和生等方面的救助范围。
11.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12.政府法制办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或登记备案工作。
13.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要重点围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三同时”、粉尘和有毒物质等主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与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置等内容开展督促检查。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领导本级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
2.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加强行政区企业在项目的职业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镇街各职能科室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执法、隐患排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治统筹协调工作,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三、依法依规,全面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相关制度和档案资料。职业卫生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一并管理,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二)强化教育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用人单位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三)主动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告知。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监局报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情况;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检测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控与管理。确保生产布局合理,有害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严禁使用国家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材料按规定设置通风报警装置,警示标识和应急设施设备;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须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拟写和编制并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六)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规定。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妥善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时,及时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区安监局和区卫生计生委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防止事故扩大,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四、突出重点,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一)加强防尘防毒为重点的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有关部门和镇街要针对当前尘肺病和职业性中毒两大高发职业病,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采取有力措施,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加强防尘防毒重点危害专项治理。突出非煤矿山、建设施工、建材生产、化工、家具制造、制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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