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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2017-6-19 23:29|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641| 评论: 0

摘要: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京 )安监管罚〔2017〕职卫-08 号 被处罚单位:北京西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辛路10 号 邮编 102202 法定代表人:孟昊文 职务: 董事长 违法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京 )安监管罚〔2017〕职卫-08 号
被处罚单位:北京西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辛路10 号 邮编 102202 法定代表人:孟昊文 职务: 董事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 年 3 月 30 日 14 时 0 分-16 时 50 分,我局安全生产 执法监察人员对北京西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存在 噪声、粉尘、锰及其化合物、电焊烟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 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5 名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你单位安排有噪声 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 以上事实 1.未按照规定组织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安排有 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 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以上 2 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决 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 ,到期不 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 北京市 人民政府或者 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西城区 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 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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