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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工作条例(修订)》的通知

2015-10-13 16:03|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396| 评论: 0

摘要: 职技分〔2015〕42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国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推动分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的权威性、准确性和 ...

职技分〔201542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国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推动分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的权威性、准确性和适用性,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分会自身工作实际,对《工作条例》相关章节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和补充。经第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工作条例(修订)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

20151013

附件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

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民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 Community

    第三条 本会是依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设立并依法登记成立、专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自律与管理的行业组织,是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者以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推动和发展我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四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交流合作、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等工作,在用人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权益,引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独立开展工作,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职业健康司)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本会挂靠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中心)。本会注册住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27号。

    第七条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4号安信大厦A2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职业健康司委托,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工作;

    (二)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

(三)为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及其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立法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为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提出建议,促进产业发展;

    (五)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宣传教育培训,编辑出版相关书刊资料;

    (六)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技术交流和合作;

    (七)围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和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制修订,向行业和企业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维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承办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会员类型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的业务或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出接纳通知;

    (四)缴纳会费;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在能力范围内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本会秘书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期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欠缴会费期间,暂停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本会秘书处及时公布退会名单。

    第十五条 会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本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委员,并报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审议并通过当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年度工作计划、长远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遵循民主协商办会原则。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为确保本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会设3名特别代表(政府监管部门指派代表1名、聘请律师1名、推举社会民众代表1名)。特别代表享有否决权——本会决议,如3名特别代表中的2名及以上代表不同意,则该决议不能通过。特别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单位推荐本单位委员候选人,报本会秘书处,并经换届会议投票选举通过,本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担任。

    委员应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人代表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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