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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低温作业职业卫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2015-11-13 22:29|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241| 评论: 0

摘要: 上午,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低温作业职业卫生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征集意见。规范规定,每日低温(工作地点平均气温≤5℃)作业时间不宜超过4小时。  记者了解到,该规范由北京市安监局组织实施。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 ...

 上午,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低温作业职业卫生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征集意见。规范规定,每日低温(工作地点平均气温≤5℃)作业时间不宜超过4小时。

  记者了解到,该规范由北京市安监局组织实施。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低温作业、冷水作业防护的基本要求、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低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气温≤5℃的作业。

  规范表示,用人单位应将防寒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建立健全防寒工作各项管理制度等。存在低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气象条件和生产工艺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用人单位应组织低温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职工。

  规范表示,每日低温作业时间不宜超过4小时。持续低温作业的,中等或重体力活动时在温暖处可做取暖活动10分钟,4小时连续作业后宜在温暖场所进行较长时间的休息;对于轻—中体力工作(进行有限的体力活动), 宜在4小时连续作业中安排一至两次休息;进行较少体力活动的工人,最长工作时间不宜超过40分钟,在4小时连续作业中安排四次休息。

  用人单位应将与低温作业防护有关的现场监测、职业健康监护、防寒设施、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纳入职业卫生档案。

  《低温作业职业卫生技术规范》部分规定细则

  应对低温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应包括低温作业可产生的健康危害和冻伤症状的识别、低温防护知识、冻伤急救知识等。

  年龄在50岁以上且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胃肠功能障碍等疾病的人员,不宜从事低温作业。患有关节炎、雷诺氏征、末梢循环障碍、对寒冷敏感者,有冻伤“冻疮”史的人员不宜从事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场所应根据作业特点和以往资料确定低温作业岗位,对工作场所的气温进行监测。工作场所附近应设置休息室或取暖室(棚),其采暖温度应大于等于18℃,其房间面积应满足最大班次作业人员的需要。

  存在或者产生低温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等,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低温健康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为作业人员提供热饮,如糖水或运动型饮料。避免作业人员饮用咖啡、茶、热巧克力或酒。如需为作业人员提供餐食,应以富含蛋白质的热食为主,如瘦肉类、蛋类、鱼类、大豆和豆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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