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NIOSH认定的潜在职业性致癌物

附录A

NIOSH认定的潜在职业性致癌物

 

新政策(1995年通过)

1976年,NIOSH Cincinnati 行动计划副主任Edward J. Fairchild.Ⅱ在Annals of the New York Academy of Science 271: 200-207, 1976)上发表了一篇有关致癌物的文章,主张“对确定致癌物没有可检测的接触限值”,NIOSH接受了这一观点并制定了一项致癌物政策。这是针对OSHA有关致癌物法规制定通则所做出的反应。由于科学的发展和危险度评估及危险度管理方法的进展,NIOSH采纳了更全面的政策。NIOSH制定的推荐性接触限值(RELs)是根据对人和动物的健康效应数据所作的危险度评估以及工程控制技术和分析检测技术所能达到的水平提出的。在可行的范围内,NIOSH不仅强调无效应接触(no-effect exposure)水平,还考虑可能存在残留风险(residual risk)的接触水平。这一政策适用于包括职业性致癌物在内的所有工作场所的职业有害因素,也符合1970职业安全与卫生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20a)(3)节中对NIOSH的职责规定,即要求NIOSH找出“对不同工龄的劳动者的安全接触水平,在此水平下,劳动者不因工作接触造成健康损害、功能损害或预期寿命缩短,但不仅限于此

这一新政策的作用是尽可能根据人和/或动物资料,以及考虑在工程技术上将作业场所接触水平控制到该REL的可行性,来制定定量的RELs。在旧政策中,大多数致癌物没有定量的REL,而是标以“可行的最低浓度(lowest feasible concentrationLFC)”[注:少数致癌物的LFC RELs是有例外的,如石棉、甲醛、苯和环氧乙烷的RELs,主要是依据检测方法的检出限或检测技术的可行性来制定的。1989年,NIOSH也采用OSHA更新的容许接触限值(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PEL)制定了几个致癌物的定量RELs值。]

根据新政策,NIOSH还将根据NIOSH的呼吸器选择规则(Respirator Decision Logic),为有定量RELs的致癌物推荐种类齐全的呼吸器。这样,无论是致癌物还是非致癌物,都将有推荐的呼吸器。

旧政策

在过去,NIOSH认定了许多OSHA尚未认定的潜在职业性致癌物。在判定致癌性时,NIOSH引用了OSHA29 CFR 1990.103中列出的分类,即:

潜在职业性致癌物是指经口、呼吸道、皮肤接触以及在非直接接触部位诱发肿瘤的其他接触,接触后使人类或一种以上哺乳类实验动物的良性和/或恶性肿瘤发生率增加、肿瘤的潜伏期明显缩短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的化合物或混合物。本定义也包含那些能被哺乳动物代谢成一种或多种潜在职业性致癌物的任何物质。

在对致癌物还无法制定保护100的接触人群的阈值水平时,NIOSH通常建议接触职业性致癌物要限制在可行的最低浓度。为了确保通过呼吸器的使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免受致癌物的影响,NIOSH建议只能选用最可靠和最具保护性的呼吸器,包括:(1)正压携气式全面罩呼吸器(self-contained breathing apparatusSCBA);(2压力需气式或正压供气式全面罩呼吸器,配压力需气式或正压携气式辅助呼吸器

拟修订的建议

本手册中对所列致癌物的RELs和呼吸器选择的建议中所反映的仍然是旧政策,在以后的版本中,RELs和呼吸器选择的建议将反映这一新政策。